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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2017-08-04 24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现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并调整。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一、加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引导

(一)加强专项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完善充电设施特别是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三)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办理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二、推动充电设施加快建设

(四)优先推进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景区观光、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五)着力加快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六)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挖掘单位充电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应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布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旅游景区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八)加快推动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先行开展绥满高速哈尔滨至齐齐哈尔段、哈尔滨至牡丹江段,哈同高速哈尔滨至佳木斯段,京哈高速双城至哈尔滨段等沿线服务区开展快充站试点,加强“哈牡鸡七双佳”东环城市圈和“哈大齐北绥”西环城市圈内重点城市间充电设施规划衔接,逐步推进国、省道沿线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三、完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九)统一充电设施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一系列标准,实现全省充电设施标准统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充电接口新国标,原有按照旧标准建设的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改造。严格执行国家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以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落实防火安全要求。完善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

(十)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设施监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行安全、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促进各类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充电服务平台、充电支付互联互通。

(十一)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商业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设施”服务创新,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换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具备条件的城市整合各类停车资源,鼓励引导有实力的停车场管理企业及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运营。

四、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十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的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施标准,做好电网增容服务,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

(十三)完善供电服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公布充电设施报装流程和服务指南,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五、强化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提高公交充电设施用地保障水平,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进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六)建立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并调整。

(十七)落实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以及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进一步完善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奖励办法,支持各地出台配套的财政奖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推进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社会资源有效整合,采取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十八)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融资体系,积极拓宽充电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九)加大物业协调力度。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二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应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充电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承担起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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