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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2017-08-08 9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一步落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十三五”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下是方案全文:

“十三五”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指标体系,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实施分级负责考核机制。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省厅对所有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并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四)突出考核重点。督查考核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应按照考核要求,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考核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省厅考核。省厅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的要求,查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资料,听取汇报并按比例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二)地方自行考核。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2)。鼓励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土壤(污染防治、固废管理)、环评等部门做好必要的协作配合及技术支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考核工作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

三、考核要求

(一)省厅考核:

1.经营单位:按所在地20%的比例随机抽取(向上取整)。

2.重点产废单位:按所在地15%比例随机抽取(向上取整)。

3.其他产废单位:按所在地5%比例随机抽取(向上取整)。

(二)市、省直管县(市)考核:

1.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所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持证单位需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5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5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控制在5%~10%。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考核等级为C。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如下: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医药制造业、铅酸蓄电池制造业及制革行业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低的行业。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自行考核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要求见附3),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省环保厅,抄送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二)省厅抽查考核

省厅适时组织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考核结果。省厅由土壤污染防治处、固废管理、环境监察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考核。土壤污染防治处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部署、总结报告上报,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省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发布、全省申报登记数据及转移数据汇总分析、全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统计,参加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建设及推进使用危险废物监管平台,组织及协助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省环境监察局参加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依法处理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督办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厅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地市进行排名,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厅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全省通报表扬;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自评结果高于省厅抽查结果20%[(上年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自评分数-省厅抽查分数)/省厅抽查分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全省(区、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开辖区内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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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量。

2.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量。

3.2017年,危险废物监管企业清单9月30日前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情况9月30日前上报。

4.考核评定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评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后适当加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分值。

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附件2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附件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考核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推进情况,包括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和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和违法企业惩罚情况等;

四、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附2),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建议予以联合惩戒的有关单位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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