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印发了《贵州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办法(暂行)》,同时组织9家发电企业开展了贵州电力市场首次年度双边协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电量21.4亿千瓦时。
作为全国首个包含所有合同种类的合同电量转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丰富了贵州电力市场的交易品种,标志着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力交易违约避险手段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主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转让合同种类齐全。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标的包括国家《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暂行)》中所列基数电量合同、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等所有合同种类,这意味着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所有批发市场合同均可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二是有效规避违约风险。按国家《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暂行)》,市场主体违约避险手段包括“次月分解计划调整、合同电量转让、互保协议”等三种方式,贵州电力市场已于年初实现合同电量调整,合同电量转让是贵州电力市场交易第二个规避交易违约风险的手段。
下一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将研究出台合同电量互保实施办法,届时,贵州电力市场的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采取违约避险手段,以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违约考核风险。
贵州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配套文件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丰富市场交易品种,为市场主体提供降低违约风险的有效手段,规范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化主体之间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的有偿买卖,受让方按转让前合同条款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贵州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遵循安全高效、节能减排、公平公正、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的火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在批发市场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水电企业之间、水电企业与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因转出或转入而产生的出让或买入价格。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最小申报单位为0.0001元/千瓦时。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第六条交易手续费按照《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
第七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交易标的分类开展,交易标的包括基数电量合同、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的受让方应符合对应市场准入条件。基数电量合同不包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的配比或奖励电量。
第八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交易中心以双边协商或挂牌等交易方式统一组织,通过贵州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原则上在每月20日前组织开展。电力调度机构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进行安全校核后,按交易中心发布的有约束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九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月度合同电量计划调整后,月度其他直接交易前完成。月度合同电量计划调减的不得作为受让方,调增的不得作为出让方。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方不得参与月度其他交易。
第三章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十条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标的分为两类:(一)基数电量合同、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合同允许转让的部分电量;(二)直接交易合同、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
第十一条火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约束:(一)火电企业在每次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参与;(二)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所需电量不得转出;(三)火电企业转让的电量是基数电量合同或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的,累计转出电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全年基数电量或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电量计划的20%;(四)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五)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火电企业不得进行转让;(六)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电企业之间转让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4区交易合同电量的,不影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购电价格,交易价格和线损电价均按原合同确定价格结算。
第十三条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交易中心按转让合同电量(不包含配比或奖励电量)扣减出让方交易计划,同时等量增加受让方交易计划;合同执行完毕,按转让合同电量的实际完成值分别调整出让方和受让方交易计划。第十四条基数电量合同或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转让电量视为受让方的市场化电量,由交易中心纳入交易计划管理并跟踪。调度中心在安排发电计划时,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计划安排受让方的转让电量,并从出让方实际应承担基数电量或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电量中扣减相应电量。
第十五条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后,受让方交易电量均按照贵州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515元/千瓦时进行结算;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合同转让交易后,受让方交易电量均按照0.314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如政府物价部门调整相关电价,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第四章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
第十六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标的分为两类:(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双边协商省内直接交5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双边协商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
第十七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约束:
(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每年只能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中选择一种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电量不得超过出让方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中签订允许转让电量之和;
(三)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中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未明确的,经火电企业同意,方可进行转让;
(四)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规定。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与火电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按照受让方对应电压等级收取。
第五章结算机制
第十九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代收代付。
(一)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转让交易费用按照合同转让电量计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合同转让电量*合同转让交易价格;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的转让交易费用按照合同转让电量计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合同转让电量*合同转让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同时存在两份转让合同的,按转让合同生效时间先后结算;部分电量转让的,转让合同优先于原合同结算。
第二十一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由电网企业向合同电量受让方代为收取并转付给合同电量出让方。合同电量出让方向合同电量受让方开具发票,并送达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转交合同电量受让方。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市场成员发生争议时,按照自行协商、监管机构调解、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先后顺序进行解决。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由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会同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贵州省能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