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中国节能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的意见

   2017-09-05 72
核心提示: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的意见》,将白银刘川工业园作为先行试点园区,通过在园区开展增量负荷供用电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的意见》,将白银刘川工业园作为先行试点园区,通过在园区开展增量负荷供用电体制改革试点,突破电价瓶颈。园区新建新增负荷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供电价格和电网过网费构成,供电价格和过网费实行阶梯递减政策,即园区新建新增负荷一定的电量规模对应一定的用电价格(具体见附件《白银刘川工业园区新增(新建)负荷用电阶梯电价优惠方案》)。现阶段,在当前煤价水平下,确保园区内自7月1日起新投产增量负荷实际用电价格不超过0.33元/千瓦时。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会同白银市政府组织园区与电网、辖区内发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刘川工业园内新建新增负荷优惠用电政策。省内其他园区新建新增负荷可参照执行。

同时,还将开展嘉酒地区多能互补试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展改革能源〔2016〕1430号),提高能源供需协调能力,推动能源清洁生产和就近消纳,建成兼具甘肃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全国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建设运行,探索建立容纳高比例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配)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开展“多能互补”微电网示范,大力推动新型储能技术在提高新能源发电小时数及清洁供暖等领域的利用。率先在敦煌市创建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探索在一个城市整体实现城市能源转型,形成以局域智能电网为基础,风电光电互补、光伏光热协同、多种能源融合发展的能源产消格局,建成安全、清洁、高效、可持续的100%可再生能源电力城市、可再生能源供热城市、可再生能源公共交通城市。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72号),做好新能源优先发电、扩大新能源直购电交易规模、增加新能源外送电量、培育优质用电负荷、重点领域推广新能源应用等工作,在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兰州、兰州新区、白银、定西等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推广清洁供暖示范工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降成本、稳增长工作部署,针对当前工业持续下行势头,提出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的意见:

一、总体思路

甘肃工业“两高一资”结构特征明显,“用不起电”和“发不出电”矛盾突出。一方面,工业发展对电力依赖程度高,但受电价瓶颈制约高载能行业普遍开工不足,有色冶金等重点行业增速持续下滑,部分产业萎缩势头加剧,甚至出现产能向外转移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力消纳也严重依赖工业发展,但火电发电小时数低与弃风弃光严重现象并存,现有发电设备长时间、大范围闲置,能源利用率低。

今年以来,我省虽然继续实施了大用户直购电政策,但由于煤价涨幅较大、居高不下,导致今年直购电让利幅度较去年明显缩小,企业实际到户电价仍然偏高,缺乏竞争优势。为此,省政府决定,按照“确保存量、搞活增量、大胆改革、共赢发展、局部突破”的工作思路,从保存量、争增量两个方面着手,通过电价叠加扶持和试点工业园区供用电体制改革等措施,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在打好止滑稳增攻坚战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用能成本显著降低、工业总量显著增加、工业增速显著提升,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稳定存量、发展增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对现有存量用电企业在直购电政策基础上,通过电价叠加扶持等措施稳定工业用电,争取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四个行业企业(与直购电政策准入范围一致)到户电价实现0.34—0.35元/千瓦时;对新建新增用电负荷,通过在园区试点增量负荷供用电体制改革突破电价瓶颈,争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增量负荷实际用电价格不超过0.33元/千瓦时,使我省能源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工作任务

(一)稳定现有用电存量。在已有直购电政策基础上,通过输配电价改革和综合电价扶持资金支持,对全年直购电准入范围内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等行业企业再给予电价叠加扶持。具体是:电解铝通过铝电联动实现到户电价按基准价12500元/吨对应0.30元/千瓦时,吨铝价格上涨(下调)100元电价上调(下调)0.3分/千瓦时;当产品价格低于12500元/吨不再扶持。铁合金、电石、碳化硅实现到户电价0.35元/千瓦时。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上述电价政策与企业结算,叠加扶持具体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拟订。价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有效降低试点园区新建新增负荷用电成本。将白银刘川工业园作为先行试点园区,通过在园区开展增量负荷供用电体制改革试点,突破电价瓶颈。园区新建新增负荷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供电价格和电网过网费构成,供电价格和过网费实行阶梯递减政策,即园区新建新增负荷一定的电量规模对应一定的用电价格(具体见附件《白银刘川工业园区新增(新建)负荷用电阶梯电价优惠方案》)。现阶段,在当前煤价水平下,确保园区内自7月1日起新投产增量负荷实际用电价格不超过033元/千瓦时。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会同白银市政府组织园区与电网、辖区内发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刘川工业园内新建新增负荷优惠用电政策。省内其他园区新建新增负荷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白银市政府,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三)开展嘉酒地区多能互补试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展改革能源〔2016〕1430号),提高能源供需协调能力,推动能源清洁生产和就近消纳,建成兼具甘肃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全国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建设运行,探索建立容纳高比例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配)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开展“多能互补”微电网示范,大力推动新型储能技术在提高新能源发电小时数及清洁供暖等领域的利用。率先在敦煌市创建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探索在一个城市整体实现城市能源转型,形成以局域智能电网为基础,风电光电互补、光伏光热协同、多种能源融合发展的能源产消格局,建成安全、清洁、高效、可持续的100%可再生能源电力城市、可再生能源供热城市、可再生能源公共交通城市。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72号),做好新能源优先发电、扩大新能源直购电交易规模、增加新能源外送电量、培育优质用电负荷、重点领域推广新能源应用等工作,在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兰州、兰州新区、白银、定西等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推广清洁供暖示范工程。(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各有关市政府,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积极推动各项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的落实。相关市州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工作牵头部门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工业发展。各项工作牵头部门是降低用电成本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省政府将在年底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白银刘川工业园区新增(新建)负荷用电阶梯电价优惠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刘川工业园区新增(新建)负荷用电阶梯电价优惠方案

为突破电价瓶颈,有效降低白银刘川工业园区新增负荷用电成本,支持园区工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准入负荷(新建)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白银刘川工业园区新增(新建)工业用电负荷。

二、准入电厂

白银市辖区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发电企业,具体根据园区新增(新建)负荷确定对应的发电企业。辖区内发电企业不愿参与时,由省内其他发电企业递补参与。

三、阶梯电价递减标准

园区新增(新建)负荷用电实际到户价格由发电企业供电价格和电网过网费(含所有费用)构成。供电价格和过网费实行阶梯递减政策:

(一)过网费。过网费控制在0.1元/千瓦时以内(含所有费用,包括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网损、交叉补贴等)。以园区新增(新建)负荷年用电量为标准,过网费阶梯递减档次分别是:

1.年用电量在10亿千瓦时(含)以内企业(项目),过网费对应为0.1元/千瓦时。

2.年用电量在10亿千瓦时(不含)到30亿千瓦时(含),过网费对应为9分/千瓦时。

3.年用电量30亿千瓦时(不含)到50亿千瓦时(含),过网费对应为8分/千瓦时。

4.年用电量50亿千瓦时以上,过网费对应为7分/千瓦时。

5.园区内其他新增(新建)年用电量较小(不足10亿千瓦时)的企业(项目),由售电公司打包代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火电供电价格。园区新增(新建)负荷对应发电企业(按30万千瓦常规机组等效电量计算)发电小时数3000小时确定为基数,供电价格阶梯递减档次分别是:

1.发电小时数在3000小时(含)以下时,参照2017年直购电交易价格执行。在现有煤价水平下,2017年火电直购电交易价格为0.23元/千瓦时左右。

2.发电小时数在3000小时(不含)到3500小时(含),园区新增(新建)负荷对应供电价格为0.22元/千瓦时。

3.发电小时数在3500小时(不含)到4000小时(含),园区新增(新建)负荷对应供电价格为0.21元/千瓦时。

4.发电小时数在4000小时(不含)到4500小时(含),园区新增(新建)负荷对应供电价格为0.20元/千瓦时。

5.发电小时数在4500小时以上时,园区新增(新建)负荷对应供电价格为0.19元/千瓦时。

(三)反补机制。根据园区新建用电企业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当企业稳定运行并大幅盈利时,对电网和火电企业启动反补机制,反补标准按让利标准同比例执行。

四、交易方式

园区新增(新建)负荷启动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会同白银市政府,组织新建企业(项目单位)与发电厂、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确定的发电企业首先参与省内直购电交易,之后再与新建企业(项目单位)、电网签订相关供用电合同。

 
 
更多>同类政策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专家机构  |  机构分布  |  领导机构  |  管理团队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