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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2017-09-07 102
核心提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将可再生能源供暖作为城乡能源规划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的多源互补和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利用体系。加快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为城镇社区和农村清洁供暖。以下为指导意见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能源局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7〕196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是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已基本形成以集中供暖为主,多种供暖方式为补充的格局,但还存在热源供给不足、清洁热源比重偏低、供暖能耗偏高等问题,不利于保障群众的采暖需求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为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为导向,推进供暖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工作。

(二)基本要求。

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制定规划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完善保障措施,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各环节的规划内容,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重点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及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减少散煤供暖,加快推进“禁煤区”建设。其他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加快替代散烧煤供暖,提高清洁供暖水平。

因地制宜。各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资源能源状况等条件,科学选择清洁供暖方式,加快燃煤供暖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供暖,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地区,鼓励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满足取暖需求。

企业为主。各地要加强对清洁供暖工作的引导和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供暖设施。

二、重点工作

(三)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根据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要包含清洁供暖专项内容,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措施,选择适合当地的清洁供暖技术路线,合理规划热源、管网布局,建立供暖设施建设项目库。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建设清洁供暖项目,有序推进项目落地。

(四)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燃煤热源清洁化改造,逐步提高清洁热源比例。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当逐步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采取第三方提供改造、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当因地制宜采用工业余热、“煤改气”“煤改电”、可再生能源、并入城市集中供暖管网等其他清洁热源进行替代。

(五)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和电供暖。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禁煤区”,应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发展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避免重复建设。在天然气资源落实的条件下,因地制宜选择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燃气热电联产、燃气锅炉等多种方式,推进天然气供暖。在部分地区,宜将燃气锅炉作为集中供暖区域的调峰和应急保障热源。在电力资源充足地区,优先发展用户终端电供暖方式,综合运用各类热泵、高效电锅炉等多种方式推进电供暖,积极发展电供暖与蓄热相结合供暖模式。

(六)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将可再生能源供暖作为城乡能源规划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的多源互补和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利用体系。加快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为城镇社区和农村清洁供暖。

(七)有效利用工业余热资源。立足本地区工业余热资源现状,结合清洁供暖需求,充分利用工业余热资源供暖,建设工业余热高效采集、高效输送、充分利用供暖体系。健全工业余热资源供暖运营体制机制,挖掘工业余热的供暖潜力,大幅降低供暖成本。工业余热热源必须协调配置清洁化备用热源和调峰热源,保障供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靠。

(八)全面取消散煤取暖。城市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全面取消散煤取暖,采用清洁热源供暖。其他尚未进行改造或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鼓励以“清洁型煤+环保炉具”替代散煤。

(九)加快供暖老旧管网设施改造。建立老旧管网运行状况检测评估机制,及时摸底排查,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加快改造严重漏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和热力站设施,降低供暖输配损耗,解决影响供暖安全、节能和节费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大力提高热用户端能效。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严格执行供热计量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供热计量设施建设、使用、收费等工作,促进热用户端节能降耗。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优先改造采取清洁供暖方式的既有建筑。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环境保护、能源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出台推进城镇清洁供暖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探索形成推进清洁供暖的长效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定目标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以“2+26”城市为重点,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供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清洁供暖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

(十三)完善支持政策。各地要研究制定推动清洁供暖的支持政策,将清洁供暖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通过价格、补贴、投融资等政策支持和引导,有效降低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对供暖负荷达到一定规模的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在实施电力调度时,在燃煤机组中优先调度保障供热;对工业余热利用项目出台支持政策降低购热成本。

(十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清洁供暖项目,保障合理的投资回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清洁供暖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支持专业化、品牌化供暖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合并小、散、弱供暖企业,提高供暖质量服务水平。优化区域集中供暖,推动建立“一网多源”供暖格局,加强供热区域内不同热源的互联互通和环网联网运行,合理划分基础热源和调峰热源,实现热力系统最优调度,提高供暖保障能力,降低供暖能耗。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城镇清洁供暖工作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镇清洁供暖评估考核体系,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清洁供暖工作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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