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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07-03 119
核心提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用绿色系数衡量发展成果,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补偿合理。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建立与受益程度、保护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补偿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将实施生态修复治理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方法,拓宽生态保护补偿筹资渠道。

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设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有机结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其转型绿色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将先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与2020年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相衔接,对接国家部署,优先推进具有一定基础的领域和区域,大胆探索创新,建立补偿机制,形成试点示范。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其他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确保生态保护补偿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水流、湿地、森林、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涵养发展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保护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制度体系基本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河北省唐山市,承德市潘家口、大黑汀流域及引滦输水沿线;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商洛市、汉中市和安康市等5市31个县(区)。

重点任务: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落实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加快与河北省签订协议,共同推动引滦入津水环境协同治理;研究建立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京津冀三地水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区域水系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十三五”期间对口协作陕西省西安市等5市31个县(区),切实用好对口协作资金,围绕生态经济、环保建设、公共服务和脱贫攻坚等领域,开展项目扶持,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协助水源区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横向补偿关系。(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水流。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列入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划定区域。涉及19条一级河道、3条输水河道,5个水源水库、6个其他水库。重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重点任务:继续加强于桥水库库区封闭管理,持续实施库区生态补贴机制,综合考虑生态改善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库区群众基本利益。重点在北三河水系的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水系的永定新河,海河干流水系的海河、北塘排水河、大沽排水河等水域,探索建立市域内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研究制定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市级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湿地。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团泊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四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重点任务:加快编制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在开展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研究退耕还湿及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持续推进团泊、大黄堡、北大港、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研究制定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森林。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蓟州区北部山区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外环线绿化带、西北防风阻沙林带、沿海防护林带、交通干线防护林带以及被批准划入永久性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内的郊野公园等重点区域。

重点任务: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区两级财力情况,适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征占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和破坏生态公益林处罚机制。对于其他生态保护森林,分类分步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按照权属关系或使用状况,参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生态保护。(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海洋。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市辖海域以及具有自然岸线属性的沿海滩涂区域。

重点任务: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修复补助政策,开展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加快近岸海洋牧场建设,推动海洋牧场确权工作,创新海洋牧场管理模式,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实行企业化运作,提高礁区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积极推动《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依法对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的海域及自然岸线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耕地。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基本农田、一般耕地。

重点任务: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对地下水漏斗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在无地表水灌溉和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休耕耗水较大作物种植,实行“一年一熟”制;对土壤状况较差和盐碱较重耕地实行粮豆或绿肥植物轮作。探索对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方法。研究制定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推广秸秆还田、农田残膜回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耕地保护补偿相结合,积极整合有关资金,对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和农户给予补偿。(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中央财政提高我市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对我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森林、海洋、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落实资源税征收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市级财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逐步提高补偿资金规模,统筹保障生态保护补偿支出。完善市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加大重点生态保护区域补偿力度,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区统筹安排、自主管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山水林田海生态修复试点,推进不同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示范建设,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划定并严守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家政策和部署,制定完善各重点领域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建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实现全市重点生态领域、重点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负责)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不同领域生态功能特征,研究建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监测和价值评估、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等经济损失核算体系,探索建立量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指标体系,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新机制。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动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扶贫。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帮扶的要求向我市困难村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困难村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在困难村集中的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困难村群众参与受益的比例,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困难村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索制定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推动。建立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推动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研究制定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估,建立和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狠抓任务落实。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补偿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做好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分析总结。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部委,掌握试点工作动态进展,不等不靠,主动选择起点较高、基础较好的领域先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严格督查问责。各相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任务分工,建立任务台账,实施清单管理,盯紧工作进度,确保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工作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按照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要依法开展审计和监察。市环保局要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基础上,协助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追责、严肃问责。

(四)完善绩效考评。以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全市绩效管理考评工作,按照各区主体功能定位全面实施差异化考评,对生态功能区侧重绿色发展指标的考评,科学衡量各区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引导各区、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五)引导舆论宣传。加大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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