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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东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7-18 95
核心提示: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东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防控、安全利用,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立足东营实际,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全市不同类型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参照国家和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制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技术方案。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设全市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在我市监测点位布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统一规划,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市控监测点位。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形成完整规范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和重点县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区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市、县两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有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等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逐步将有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的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相关数据纳入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按规定审定后,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206.1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23.1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268.2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100万亩以上,机械化秸秆还田率达到90%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全市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监测预警和抽样监测工作。依托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6.加大湿地保护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对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和涵养,恢复湿地功能,提升湿地质量,实现湿地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生态安全提供生态保障。到2020年,全市建成国家、省级湿地公园13处,湿地保护面积增加到330万亩,湿地治理恢复面积达到40万亩,陆地湿地受保护面积达到75%。(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的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沼泽、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油田、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动态监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盐碱地治理和污染防治力度,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等方式改良盐碱地试点。(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危险废物处置、制革、电镀、聚氯乙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企业搬迁后要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价土壤污染程度,结果作为场地土壤污染修复的依据。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石油、盐、地热等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采用先进的技术,减少对土壤的直接危害。石油开采中的钻井、采油、作业、集输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实行清洁生产,保证废水、废渣、废泥不落地;加强油气储存装置管理,做好应急预案,将重特大安全事故对土壤生态安全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盐业发展要以结构调整为突破口,高效利用资源,实现污染零排放。地热资源利用要重视地热尾水排放与回灌技术研究,提高地热综合利用率,禁止地热尾水直接排放,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盐务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高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钻井作业固体废物、油泥沙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省下达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利用安全高效的方式处理油泥沙等危险废物。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至少建成1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持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加强培训指导,增强农民科学用药意识。强化高毒、高残留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在部分粮食基地和蔬菜基地开展试点;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3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推广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国税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推广一膜多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发展以废弃农膜为原料的加工示范企业,鼓励引导加工企业在重点乡镇建立回收网点,带动周边棉花、蔬菜集中产区废弃农膜的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以广饶县地膜科学使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为带动,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洁净养殖技术,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畜禽养殖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加强病死畜禽管理,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文局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推动垃圾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废旧窑坑、坑塘、渗水湾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38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城市(含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编制治理与修复项目。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础上,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立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区应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及类型、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原则,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作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其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石油污染土壤修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湿地保护与恢复、土壤盐碱地改良,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研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结合治理与修复试点,形成和推广应用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不反复的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大力推广土地深松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鼓励积极加入全市网上技术服务平台和全省农业技术交易平台。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东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对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业、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健全法规规章,严格贯彻标准。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在对全市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因素、存在问题、治理措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动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严格贯彻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标准实施、推广和应用力度,促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重点粮棉产区、油气田区、工业园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市、县两级有关执法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区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市、县两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广播电视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开发、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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