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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19 84
核心提示: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精神,推动绿色发展,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系统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

2.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与全省空间规划同步划定并实施。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3.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实、守得住。

(三)总体目标。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省域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二、划定工作流程

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类型和重要区域,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开展科学评估。在全省省域国土空间范围内,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方法,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确定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科学评估的主要步骤包括:确定基本评估单元、选择评估类型与方法、数据准备、模型运算、评估分级和现场校验。

(二)校验划定范围。根据评估结果,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叠加合并,并与以下保护地进行校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

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具体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对于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应根据生态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观类的禁止开发区域,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2.其他各类保护地。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省级及以上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自然岸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三)确定红线边界。将形成的生态保护红线叠加图,通过边界处理、现状与规划衔接、跨区域协调、上下对接等步骤,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四)形成划定方案。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联动、建立台账数据库、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五)方案技术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技术审核,根据技术审核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六)方案批准与发布。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国务院审批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七)开展勘界定标。根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搜集红线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控制点网图,以高清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为辅助,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各类基础信息,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确空间坐标,建立界桩数据库,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

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的范围、面积、具体拐点坐标、保护对象、主导生态功能、主要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管理电话等。

三、划定任务分工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党委、政府共同完成。

省环保厅负责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完成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及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落图;根据遥感影像和生态评估结果,校验生态保护红线。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技术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图件矢量数据及文件等资料,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与《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性。

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加大生态保护红线支持力度的有关要求,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1:10000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2米分辨率遥感影像、地理国情普查信息数据、最新土地调查及变更数据、土地利用规划图等基础资料;完成全省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边界与功能分区的落图工作;提供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块的矢量数据;提供已有采矿权、探矿权的空间边界;提供县级及以上城市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矢量数据;提供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矢量数据;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世界自然遗产地、全省省级及以上自然类风景名胜区边界与功能分区的用地范围图;提供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图;提供全省县城及以上城市开发边界矢量数据;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省农委负责完成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边界与功能分区的落图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全省土壤侵蚀遥感监测成果及相关图件;完成蓄滞(行)洪区的边界落图工作;结合专业资料确认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初步划定的水源涵养、洪水调蓄重要红线,国家、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成果表。

省林业厅负责提供全省森林资源分布数据库、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地和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的边界矢量数据;完成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全省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公益林地边界及功能分区的落图工作。

各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研究、核实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红线划定各阶段成果,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以正式文件反馈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直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核查和勘界定标工作。

四、划定工作进度安排

省环保厅要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及时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并开展专家论证,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省委、省政府审议。9月底前,省政府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技术审核;根据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意见,修改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全省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三)实行严格管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河湖综合整治。

(五)开展网络监测监管。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网络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执法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七)建立考核机制。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八)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重要事项,协调推进重要工作落实。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积极探索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三)促进共同保护。利用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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