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2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落实土壤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网络,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控制指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5%。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市州及粮油生产重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时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除特别说明外均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我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要求,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点位布设和核查,建立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详查样品流转中心、土壤样品库建设,全面启动样品采样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用地土壤样品的采集和制备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系统和采样信息终端系统的测试、上线运行,收集重点行业企业基础信息,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牧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5.开展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研究。联合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探索研究适合我省实际的草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促进青海生态有机畜牧业发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牧厅等参与)
6.严控农业污染。组织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残膜回收利用等措施落实。加强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省农牧厅牵头,省供销联社等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推行规模养殖标准化建设,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料化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7.压实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督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落实土壤环境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健全建设用地环境管理机制。
8.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使用权回收和用途变更过程中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开展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9.完善准入监管机制。年底前西宁市率先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推动国家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的应用,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建设用地的联动监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10.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11.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确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州要及时清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摸清底数,有序实施综合整治。制定本行政区内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计划,督导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自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纳入伴生放射性监管的企业开展土壤辐射环境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1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实施甘河、格尔木重点防控区重金属示范区建设项目,夯实重金属污染防控基础,提升重金属监管能力,完成有色采选及冶炼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5%的任务(仍按“十二五”国家重金属污染减排考核方法)。海西州格尔木市加强对藏青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13.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组织制定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完成5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14.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依法严厉打击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严肃查处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5.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编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市(州)2017年底前将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完成项目库内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分级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16.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启动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州落实”的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年底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完善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考核办等参与)
(二)统筹资金使用,确保重点任务。
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重点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倾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投入,逐步形成长效资金投入机制。(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狠抓能力建设,夯实防治基础。
着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省、市(州)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现场执法装备等。(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各市(州)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县(市、区、行委)要抓紧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粮食局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等重点部门要对照本方案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函报省环境保护厅,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进展等,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计划。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调度,定期汇总省级有关部门及各市州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