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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2017-10-09 141
核心提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方案中称2015年,全市电网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方案中称2015年,全市电网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长度为16102公里,35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6842万千伏安,形成了500千伏局部双环网和220千伏6个供电分区,连续10年未拉路限电。随着入津特高压工程的加快建设,天津电网与周边电网的互联互通能力进一步加强,为开展电力体制综合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天津电力体制改革将采取两步走的原则:第一阶段(2016年至2018年),参与初步构建京津冀电力市场。按照供给、需求、输配、交易等市场要素,核定输配电价,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制定直接交易规则,推动电力直接交易,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构建电力市场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标准,稳步推进售电侧放开,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投资的有效途径。

第二阶段(2019年至2020年),积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按照电力市场化基本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定价机制和更加健全的电力交易机制,除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形成市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交易格局,逐步融入全国电力市场体系。

详情如下:

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更好地支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02年全国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天津市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实现了厂网分开,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提高了电力服务水平。

2015年,全市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24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占97%,供热机组占68%,电网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长度16102公里,35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6842万千伏安,形成了500千伏局部双环网和220千伏6个供电分区,连续10年未拉路限电。随着入津特高压工程的加快建设,天津电网与周边电网的互联互通能力进一步加强,为开展电力体制综合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与落实国家要求和保障发展需要相比,天津市电力行业还面临着一些亟须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一是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大用户直购电尚未开展,发电企业高度依赖发电计划,参与市场竞争意愿不足;售电侧尚未放开,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偏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竞争力。二是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难以及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及环境保护支出。三是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服务有待提高。电网投资主体单一,电网调峰、容量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尚未建立,系统峰谷差不断加大,系统安全运行压力大,分布式电源接入和需求侧管理受到一定制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天津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持续深化电力体制综合改革,以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市场体制为主要目的,以“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为核心任务,以“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为主要路径,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电力成本,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多元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环保,提升行业技术水平,确保安全可靠,加快构建“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电力行业市场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高效,确保民生。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以确保全市供电安全可靠为前提,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基本公共服务高效供给,完善有利于经济运行、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业发展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开放。正确处理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统筹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计划与市场关系,统筹局部与全局利益,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结合国家确定的改革任务,充分考虑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现状和天津市电力发展的实际需求,重点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售电主体多元化、促进绿色电力消纳、完善电力市场建设等问题提出改革方案。

——坚持积极稳妥,阶段推进。结合天津市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电力改革。坚持试点先行,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改革目标。

第一阶段(2016年至2018年),参与初步构建京津冀电力市场。按照供给、需求、输配、交易等市场要素,核定输配电价,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制定直接交易规则,推动电力直接交易,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构建电力市场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标准,稳步推进售电侧放开,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投资的有效途径。

第二阶段(2019年至2020年),积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按照电力市场化基本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定价机制和更加健全的电力交易机制,除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形成市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交易格局,逐步融入全国电力市场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1.积极参加京津冀统一平台开展直接交易。综合考虑天津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电网安全、电价水平等因素,在保障民生前提下,研究制定天津市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实施方案,确定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的分阶段实施条件和放开比例,明确各阶段发用电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及责权义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建立优先发电制度。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的电量优先发电。燃气、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在采暖期优先发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建立优先购电制度。全市第一产业用电,第三产业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列入优先购电范围。优先购电用户按照政府定价优先购买电量,并获得优先用电保障,原则上不参与限电,可自愿选择参与市场竞争。2017年,明确优先购电的用户类别、电量规模,制定保障上述用户优先购电的配套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4.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加挂京津冀电力交易中心牌子,实现交易业务与电网业务分开,并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发展需要,逐步引入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股份制改造。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5.明确交易与调度机构职责。电力交易机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主要负责市场建设、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成员注册与管理、市场分析预测、市场交易组织、提供交易结算依据、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力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6.建立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天津市电力体制综合改革组织领导机构下,按类别选派有关市场主体代表参加京津冀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7.规范市场化交易规则。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力交易基本规则,研究完善京津冀电力市场交易具体细则。2016年配合制定出台京津冀电力直接交易规则,适时配合制定出台京津冀电力现货交易规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8.推动电力直接交易。积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引进区外低价电,降低本地用电成本。结合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在2016年底前,组织开展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并逐步放开准入范围,扩大直接交易规模。完善省际合作机制,加强与电力富集省份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直接交易,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年度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方案中明确的京津唐电网电量交易规模开展市场化交易,并积极争取提高直接交易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9.完善辅助服务交易机制。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研究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自主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牵头)

(四)稳步推进售电侧放开

10.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2017年前,推动现有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循环经济产业区等园区开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提高配电网运行效率,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2020年前,以新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如南港工业区等)、新建城区为重点推动社会资本进入配电领域,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牵头)

11.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逐步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独立的售电公司。2017年,根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出台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实施细则。选择有参与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的各类园区,组建独立的售电公司,可以代表园区内相关企业打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五)完善配套服务机制。

12.核定输配电价。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研究制定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要求,组织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建立平衡账户,实施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输配电价体系。配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开展华北区域输电价格核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13.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在形成机制上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分开。其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就调整多少,差价不变。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

14.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坚持保障民生、合理补偿、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审核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促进新能源发展和消纳

15.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和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预留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空间,支持利用多能互补等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同时积极接纳京津冀地区的清洁电力,确保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提高到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16.完善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并网机制。电网企业应健全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及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建立相关制度并对外公开。开放电网公平接入,保障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强化燃煤自备电厂管理

17.鼓励小火电机组关停替代。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鼓励军粮城电厂、静海热电厂等小火电机组关停替代,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标准的小火电机组应实施升级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淘汰关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18.规范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和辅助服务费用,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支付系统备用费,严格执行调度纪律,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19.推进自备电厂环保改造。自备电厂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2016年,全市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煤电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

(八)加强运营管理和市场监管

20.强化供需两侧管理。按照市场化方向,从需求侧和供应侧两方面入手,搞好电力电量整体平衡。加强电力企业运营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确保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21.建立电力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之间、各相关专业规划之间的横向协调统筹机制,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能源等规划之间、地方性电力规划与全国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不断提升规划的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种电源建设、网架布局和增量配电网业务要严格按规划有序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2.强化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将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纳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参与的天津市电力体制综合改革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组织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推动方案的实施,及时协调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改革任务牵头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动态评估。市有关部门要从安全、公平、经济、效率、清洁能源消纳等方面,对改革工作开展动态评估,提供第一手参考依据,及时、准确、充分地了解改革运行状况,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严格监督考核。要将电力体制改革作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方案任务分工,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按计划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跟踪和考核,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做好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为推进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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