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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017-10-18 100
核心提示:日前,吉林环保厅印发《吉林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吉林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按照2017年工信部、环

日前,吉林环保厅印发《吉林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吉林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按照2017年工信部、环保部关于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省区域内水泥熟料(有水泥窑生产设施的,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包含所有烧制工艺、不含仅挤压成型类免烧砖)、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商砼制造、石材加工、采石采砂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全文如下:

吉林省2017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017年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省已进入大气扩散条件相对较差的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只有进一步巩固中央环保督察边督边改成效,抓紧补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缓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才能实现《大气十条》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此,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在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并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其中,2017年10-12月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9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较2013年同期下降7.2%以上。

二、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把污染源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错峰生产和秸秆禁烧作为主攻方向,把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作为重要突破口,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清零”、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污染天气应对等5个专项行动,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1.全面核查重点行业超标排放整治任务完成情况。2017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钢铁、火电、水泥、玻璃、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锅炉超标排放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要逐一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台账,严格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准确掌握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省环保厅牵头,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查处重点行业超标排放行为。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各地要集中对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供热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对仍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进行处罚。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的按上限处罚;对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对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并落实断水、断电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推动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

3.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2017年10月底前,各地要组织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状况排查、整改工作,重点解决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问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

(二)开展燃煤小锅炉“清零”专项行动。

1.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各地要对照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单,逐一进行核查。所有尚未淘汰的小锅炉,都要结合实际情况,逐台制定淘汰计划,明确责任人、淘汰措施和淘汰时间,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牵头)

2.高标准完成已淘汰燃煤小锅炉拆改。各地要对已淘汰的小锅炉开展跟踪复查,已经取缔关闭的燃煤小锅炉要确保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防止死灰复燃。已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特别是煤改生物质的小锅炉,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防煤炭和生物质混烧。(省环保厅牵头)

3.强化燃煤小锅炉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确有必要保留和列入淘汰计划尚未淘汰燃煤小锅炉的执法监管力度,对存在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省环保厅牵头)

(三)开展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专项行动。

1.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按照2017年工信部、环保部关于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省区域内水泥熟料(有水泥窑生产设施的,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包含所有烧制工艺、不含仅挤压成型类免烧砖)、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商砼制造、石材加工、采石采砂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各地工信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全面落实错峰生产要求。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要统筹做好生产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实现达标排放。(省工信厅牵头)

2.电力行业加大绿色调度力度。能源管理部门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在保障冬季供热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再结合承担供热任务情况,尽可能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各火电企业(包括有供热任务的自备电站)要制定绿色调度实施方案,在采暖期优化调整热电生产配比,对并入城市大供热管网的火电机组应尽量增大供热量,降低发电生产负荷,减少因调峰锅炉使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3.燃煤供热锅炉实施错峰启炉。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强供热网源调度,在保障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优先使用燃煤电厂和能效水平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的热源。在供暖锅炉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供暖需求,制定科学的错时起炉方案,实现隔时分批起炉,防止集中起炉造成大气污染现象发生。在供暖启炉及温炉阶段,要同步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省住建厅牵头)

(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行动。

1.落实秸秆禁烧监管责任。2017年10月15日前,各地要制定完善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明确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范围,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每块农田都有监管责任人。(省重点区域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2.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2017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各地要全面开展秋季秸秆禁烧行动,严看死守秸秆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大关键时段、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查频次,对城市周边、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各地公安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快取证、快处理,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焚烧秸秆、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地公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一经发现,在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省重点区域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3.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加快推进秸秆还田、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收贮运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支持秸秆有机肥料化利用,最大限度消纳利用剩余秸秆。(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五)开展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

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2017年10月15日前,各地要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管控方案,逐一细化不同响应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以本地现有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落实“一厂一策”;要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停产限产措施和实施流程,打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的“最后一公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并督促行业部门认真执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2017年10月20日前,各地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现场演练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及重点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方案和停产限产实施方案启动和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演练,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经验和保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3.及时从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指令后,相关地区要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特别在黄色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建筑工地停工停料、机动车限行禁行、增加道路清扫频次等管控措施,并组织开展督查抽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较预警级别高一级的响应措施,有效缓解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省直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地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预警约谈、通报曝光,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是本行动方案的实施主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要将工作责任压实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全面完成。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组织本行业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地方破解工作中的难题。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合力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全程跟踪调度。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密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调度频次,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各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日监测、周分析、月通报;对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清零”、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专项行动实行半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对秸秆禁烧专项行动实行日统计、周通报制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对各地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并在预警结束后通报各地应对情况。通过全程跟踪调度,第一时间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各地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驻地式监察、专项检查、综合督查”三位一体的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机制。持续深入开展驻地式监察。抽调全省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重点行业停产限产情况、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等进行驻地式监察,帮助地方提升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结合不同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组成专项检查组或联合检查组,对5个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督办函,督促地方整改。全面开展综合督查。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地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特别是本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建立督查发现问题台帐,推动地方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各地也要采取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督查方式,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力争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早取得成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省市电台、电视台、报纸和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在线访谈、媒体采访、公益宣传等形式,宣传报道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治霾理念、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各地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发现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和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引导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严格考核问责。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进行公开约谈,并暂停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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