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中国节能网

关于印发江西大同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7-10-11 92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大同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大同市2017—2018年

关于印发大同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大同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大同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确保今年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依据《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同政发[2013]89号)实施五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趋势明显。但从过往实践看,进入秋冬季,频繁的重污染天气过程会大幅抵消前期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果,重视并在秋冬季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今年1-8月份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3月份的贡献率占很大部分。因此,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能否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在落实好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主要目标: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全市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和30%左右,不出现重污染天气,城市及各县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μg/m3,完成《大气十条》、《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指标。基本思路:把控制燃煤污染、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巩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确保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全民动员,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5.3万户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市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99%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4%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大同供电公司、国新能源集团。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试点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年采暖季前,各县区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1)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县区,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于2017年10月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整村“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要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复烧散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管局、市工商局。

(3)严格煤质管控。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对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实施抽检,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进一步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明确到具体单位和设备型号的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各县区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区可以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实施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推动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保留的20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有第三方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各县区政府要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对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要积极扶持引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煤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排水集团、大同供电公司等《大同市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同办字〔2017〕27号)涉及部门。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生产企业要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各县区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汇总,再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推进企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年12月底前,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类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列入年初计划的22家要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3、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及时安装并与国家、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2、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1)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从2017年10月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当环境空气污染严重时,可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市环保局。

3、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要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市商务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下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4、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住建部门要以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县区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要通过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禁烧的责任层层传导到乡村基层组织和村民。从2017年9月起,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动态。实行严格问责,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2、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1)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尽快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局。

(2)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80%。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每个市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每个县区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政管委。

(3)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分局。

3、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严格落实《大同市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百日专项治理整顿方案》,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煤管局。

4、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

(1)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城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2)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施工工地、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政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加大对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的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市经信委要将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报省经信委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1、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余实施采暖季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省经信委和市大气办。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区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监测站报送降尘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的要求,10月底前各县区完成预案修订并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起,各县区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为依据,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通过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区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再由市环保局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3、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4、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要根据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县区政府强化主体责任,市直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企业履行治理减排责任

作为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332”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市直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攻坚方案任务和职责分工制定落实任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市环保局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推进煤改气、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以及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各县区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市政委负责集中供热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对全市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市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负责督促指导工作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二)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重要内容,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进一步配合好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开展市级环保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

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县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抽调全市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根据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热线和微信投诉举报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区县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县区认真对待遗留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区进行通报、约谈。提高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公开度和透明度。各县区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大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各县区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五)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华润燃气等相关省属企业要与市县(区)两级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煤改气”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电网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城市“煤改电”工程的规划统筹实施,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七)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组织第三方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效果评估。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市直各职能部门的重点任务进展和督查检查情况进行月调度、月通报,各县区、市直各职能部门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制定《大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按月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奖惩。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更多>同类政策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专家机构  |  机构分布  |  领导机构  |  管理团队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