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东营市政府印发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在《东营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东办字〔2017〕54号)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开展水气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强力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结合我市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职责任务,协同联防联控,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总量压减、企业错峰生产、机动车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综合措施,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二期行动计划考核指标。2017年,全市城区环境空气PM2.5、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108微克/立方米以下;SO2、NO2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年度空气优良率达到51%以上;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城区PM2.5、PM10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5.4%、16%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年底前,河口区、垦利区、东营开发区各新建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河口区、垦利区、广饶县、利津县、市属开发区现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各新增1套能见度监测系统,牛庄镇、六户镇、龙居镇、文汇街道、黄河路街道、东城街道、辛店街道、胜利街道、胜园街道、义和镇、孤岛镇、新户镇、河口街道、六合街道、郝家镇、董集镇、永安镇、黄河口镇、垦利街道、兴隆街道、李鹊镇、花官镇、大码头镇、陈官镇、陈庄镇、北宋镇、盐窝镇、汀罗镇、明集乡、刁口乡、凤凰城街道等31个乡镇(街道)各新建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自动监测站点包含PM2.5、PM10、SO2、NO2、CO、O3六项参数在内,形成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置。列入淘汰类的,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完成928个村、170878户的农村燃气取暖工程建设。2017年9月底前,完成居民户内燃气采暖炉建设、改造工程;10月底前,完成调试及竣工验收,达到正常采暖要求。(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各县区政府要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散煤。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2017年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区、乡镇(街道),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严格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7年年底前,全市区域内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对新发现的燃煤小锅炉,依法及时淘汰,并严肃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东营市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129万吨,全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24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未按照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落实)
(六)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清单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3.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电力、水泥、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水泥、有色和燃煤锅炉等应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砖瓦企业应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组织相关企业查漏补缺,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5.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铜冶炼、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6.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管控,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排放,推动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鼓励临近报废、残值较低、车况较差的车辆率先淘汰,引导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更新为清洁能源或国Ⅴ以上标准车辆。自2018年1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7.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交通运输局、东营海事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8.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标准,不达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改。2017年年底前,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各县区要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运输。
21.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石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Ⅳ和国Ⅴ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采暖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原则上停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二)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2.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23.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2017年10月1日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级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按照要求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十三)逐级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结合《东营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东办字〔2017〕54号),进一步细化本辖区的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并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加强指导督办和现场检查,确保抓好任务落实。各企业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将本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调度督导内容,按照“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调度、通报、检查、督办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十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采取“四步”监管工作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县区、市属开发区,开展市级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方式,降低“电代煤”“气代煤”运行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制。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市环保局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等部门,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七)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市环保局每月公开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排名,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下发预警通知函。制定《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将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纳入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
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之前印发的文件对相关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与本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其他重点工作,按照《东营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东政发〔2017〕1号)、《关于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7〕14号)和《东营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东办字〔2017〕54号)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