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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2017年冬季供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2017-10-18 72
核心提示:日前,山东聊城市经信委印发《聊城市2017年冬季供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根据方案,山东聊城42家工业企业将实施错峰生产。除聊城山水水

日前,山东聊城市经信委印发《聊城市2017年冬季供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根据方案,山东聊城42家工业企业将实施错峰生产。除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莘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莘县长城建材有限公司、茌平弘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冠县华全水泥有限公司、聊城市冠县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冠县辰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家企业是参照省里规定的2017年12月-2018年1月的停产日期,东阿东昌焦化有限公司炼焦生产线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停限产时段2017年10月1日-2018年3年31日,其余33家企业的限停产时间均为4个月即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全文如下:


  聊城市2017-2018年度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和《关于印发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措施的通知》(聊气办发〔2017〕45号)要求,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进,切实做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紧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以改善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的重点领域,早安排、早计划,优化年度生产方案,切实做好我市2017-2018年度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确保相关行业相关企业在采暖季平稳停产、减排见效。

二、实施时间

2017-2018年度冬季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遇提前供暖或延后停暖情况,可相应调整,国家对个别行业错峰时间有专门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三、目标任务

(一)目标。

全面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2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二)任务。

水泥、铸造、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钢铁、玻璃行业除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全部实施错峰限产、停产;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是否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以环保部门认定的监测数据为准);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焦化企业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应细致排查、周密组织、建立清单,严格对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辖区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错峰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依照错峰方案,严格组织实施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对相关工业企业“停得下”、“管得严”、“见实效”。

(二)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并对各(县、市)区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排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辖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企业情况清晰。

(二)细化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完成辖区错峰方案制定工作,分行业明确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停产时限、停产方式(停产、限产等)、停产装置(具体到生产线、产能)等,形成任务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要明确重要时间节点、责任分工以及督查检查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错峰生产方案(含任务清单、责任人)以政府(管委)名义印发正式文件,8月31日前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备案,作为辖区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依据。2017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导辖区相关工业企业逐一完成“一厂一策”的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对国家、省、市有最新工作要求或特别要求,及现有要求发生变化的,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对错峰生产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三)落实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分别建立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和考核清单。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采暖季错峰生产相关工业企业逐一落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对照错峰方案,早安排、早组织、早部署,通过周密组织、细致对接,帮助相关企业提早优化年度生产计划,在确保减排实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采暖季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五)对采暖季错峰生产时间有行业要求或特别规定的,要依据相关行业的要求或特别规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

六、重点工作(标准)

1.水泥、铸造、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企业。水泥(含粉磨站和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不含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电炉)企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停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上述工业企业,剔除供热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部分后,其它生产能力应按规定实施压产。

2.电力行业。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自11月15日起全部停产。

3.钢铁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发布的钢铁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结合本辖区污染程度,制定错峰停产方案。错峰停产方案要具体细化到企业,严禁“一刀切”,实现经济和减排双赢。

4.电解铝、化工类企业。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其中,是否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以环保部门认定的监测数据为准;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错峰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错峰生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于采暖季期6间每月3日和1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前半个月的进展情况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重点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现场抽查。

(二)健全信息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采暖季错峰生产信息保障机制,健全工作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应急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到位。附件1于8月31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督促企业提前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营造落实冬季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四)强化联合联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有效整合检查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方案要求,甚至偷排偷放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五)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牵头成立市级督查组,9月1日起,对各(县、市)区错峰方案和前期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督查;11月15日起,对各县(市、区)7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可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原则上实现全覆盖。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进度滞后、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将倒追责任,立即启动问责程序。自11月20日起,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将每月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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