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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2017-12-14 218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和集中式饮用水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保护,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掌握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及风险状况,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安全的有关县(区)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合理规划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

摸清各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现状,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明确保护区域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根据监测结果及土壤污染程度,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风险。

根据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不同程度污染地块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其对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影响程度。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块,县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国土、水利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防范地下水及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必要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三)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保护。

各市(区)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为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对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化学农药及有机污染物等的环境监测。

(四)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工业源土壤污染防治。

(1)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土壤污染重点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防范土壤污染,规范污染源处置。

(2)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涉及工业企业拆除搬迁、以及生活垃圾、粪便、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矿物油类的清理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对其所在地及周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严禁建立油库、原油及成品油运输管线,准保护区内涉及油库、原油及成品油输送管道的企业,应加大储存设施、管道防破裂、防渗防漏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及发生过泄漏事故的原油及成品油输送管线,以及确定的土壤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治理修复。特别是对潜水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地,须优先进行。

2.生产生活源土壤污染防控。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用化肥,严格控制稀土农用,禁止将生活垃圾、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开展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的污水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3)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完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3.生活垃圾土壤污染防控。

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推进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

(五)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遵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已受污染的土壤,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

(六)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各市(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规划(或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纳入到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定期考核

各市、县(区)健全管理机制,设立专职工作机构对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地进行管理,建立、完善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与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根据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管理现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将各乡镇对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环保目标考核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定期监测

建立市、县二级土壤环境监测队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过程,并及时调整、推进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管理与保护工作安排。县(区)每年将上年度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于1月10日前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后于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四)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关心重视水源地周边土壤安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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