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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2-28 227
核心提示: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17〕19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发改环资〔2017〕19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统一、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由过去政府推动为主转变为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创新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释放巨大的市场潜力,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生态战略行动的重要举措,对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强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有效的政策激励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加快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效率,增加生态环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法规约束,政策激励。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发挥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工程牵引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创新驱动,能力提升。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和鼓励技术与模式创新,提高区域化、一体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能力,不断挖掘新的市场潜力。

深化改革,逐步推进。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保护领域市场化等改革,鼓励国有资本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探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的机制。

(三)主要目标

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到2020年,全省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带动力的环保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聚集度高、优势特征明显的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转化平台。

市场体系趋于完善。到2020年,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基本满足环境治理需要,生态环保建设运营、设计咨询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基本建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二、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模式

(四)创新投资运营模式。在市政公用领域,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行PPP模式,构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机制、政府部门联动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公布PPP有关政策和信息,加大PPP项目推介,每年由省级层面组织至少两次及以上的PPP项目推介活动。在全省100个产业园区和钢铁、水泥、酿酒、火电、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绿色认证、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循环化改造等综合服务。在赤水河、六冲河、三岔河、南北盘江、都柳江、“两湖一库”、三板溪、洪家渡、万峰湖、千岛湖等12个重要水体及酿酒、造纸、电镀、煤化工、磷化工、氮肥等高污染行业,对被环保部门依法采取挂牌督办、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探索实施委托第三方治理。

(五)推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按照“县城统筹、以城带乡、整体推进”的模式,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建设运营模式,实行打捆建设、规模化经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鼓励以市、县为单位对城镇环境公用基础设施以行业“打包”,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或环境治理特许经营;已建设施可通过打捆委托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鼓励以一个县或相对集中区域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等项目进行打捆建设和运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六)推行综合服务模式。实施环保领域供给侧改革,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领域,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区域综合服务模式。推动政府由购买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在生态保护领域,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必要的设施运行、维修养护、监测等服务。发展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绿色认证、生态环境修复、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

(七)实施“互联网+”绿色生态模式。针对水、大气、土壤、森林、湿地等各类生态要素,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试点,整合云上贵州资源,结合“互联网+”专项行动,搭建跨地域、跨部门的开放式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平台,开展环境和生态监测、设施运营与监管、风险监控与预警,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之间、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数据互联互通。支持环境治理企业研发环保智能运营管理平台系统,推动污染治理设施的远程管控和低成本运营维护。推动贵阳市、遵义市等中心城市智慧环卫软硬件系统的研发及规模应用,加快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结合。

三、构建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

(八)鼓励多元投资。对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废水处理、河道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等,能由市场提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按照政府出政策、社会出资金、企业出技术的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通过加大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流域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治理等生态环保工程带动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合作社、民营林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

(九)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完善绿色信贷支持制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稳妥有序探索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等。健全绿色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依法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区域,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十)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列为各级政府保障范畴。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化和整合资金渠道,创新政府性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积极性。加快设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加大推广绿色产品。

四、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

(十一)完善环境保护价格政策。推进全省设区的市、县(市、特区)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及开征工作,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在总结贵阳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完善环境服务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应覆盖飞灰处理与渗滤液处置成本,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应当覆盖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合理服务成本并使运营单位合理收益。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

(十二)落实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实行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税率分别为17%、11%和6%;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落实国家对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以及荒漠化、沙化整治的土地,给予增加用地指标或合理置换等优惠政策。

(十三)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高校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环境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技术研发、融资、综合服务等自我能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建立有效监管和执法体系

(十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每两年对全省九个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政府及环保责任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提高地方政府领导环保责任意识。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现立案移交、行政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继续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黑烟囱”“黑臭水”“黑废渣”“黑废油”“黑数据”以及“黑名单”企业,对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十五)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将环境违法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双公示”平台归集,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相关部门实施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依据。对列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受到涉及信贷、担保、融资,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等方面的限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十六)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认真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定期及时准确公布全省环境质量月报、设市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重点流域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发布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市、县政府应及时准确公布本辖区内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数据。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规定,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清理有悖于市场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等规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体系,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十八)完善招投标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管,探索环境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探索招投标阶段引入外部第三方咨询机制,识别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平衡各方风险分担比例,推动风险承担程度与收益对等。加强从项目遴选、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整体优化,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

(十九)建立多元付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环保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探索环境PPP项目受益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和受益者混合付费机制。地方政府应将环境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支付。完善环境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认真执行相关产为政策和行业标准,有效遏制同行恶性竞争。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二十一)改革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体制。健全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机制,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调动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石漠化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赋予社会投资人对治理成果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形成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三案合一”,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地方公益林与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横向补偿机制。落实贵州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流域、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探索生态建设和保护与资源开发、旅游景观开发、生态养殖、林下经济等融合发展模式。改革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环境质量分级管理体制。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二十二)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体制改革。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逐步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现有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控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2020年底前,县以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基本完成,全面形成市场化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

(二十三)加快建设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推行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相关规程,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和模式。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二十四)提高全民意识,强化公众舆论监督。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创作一批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艺术作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编写生态文明干部读本和教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绿色理念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吸引公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建立全省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支持公众和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

(二十五)推进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与联合国相关机构、生态环保领域有关国际组织等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开展交流、培训等务实合作,构建项目建设、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长效合作机制。坚持既要“论起来”又要“干起来”,建立论坛成果转化机制,加快论坛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鼓励国外、省外先进环保企业来省内投资,建立分支机构;鼓励省内环保企业参加各类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工作,进一步强化认识、强化领导、强化协作,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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