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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2-22 154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反映。

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工作进展。

省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各地在编制、修订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

(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做好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认真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省级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三)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养殖污染治理机制,确保规模养殖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积极组织、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共同推进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利用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生猪养殖布局,修订《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积极引导畜牧业从珠三角地区和水源地、水网地区向山区、农区转移。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机械化、规范化饲养,在源头减量上推行节水节料、雨污分流等技术模式,在过程控制上推行微生物处理等技术模式,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资源条件、畜种和养殖规模,推行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和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五)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减量排放和资源化利用、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广力度,支持生产和使用安全环保饲料、优质专用有机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编制修订相关标准,强化技术集成和应用,以科技创新提升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水平。以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和转化。(省农业厅、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参与)

(六)推动种养循环发展。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规划引导畜牧业有序发展。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统筹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培育壮大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市、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组织县级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的工作方案抄送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备案。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由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照国家对省级的考核办法制定。(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鼓励利用荒山、缓坡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在新开垦耕地周边按照农牧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提高新垦造耕地有机肥力。涉及林业用地的,林业部门在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基础上,适度予以林地定额倾斜,加快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国税局等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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