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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2-29 中国节能网1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我省用能权分配和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和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以较低成本实现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7〕5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我省用能权分配和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和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以较低成本实现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制度突破、机制创新、模式探索为重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合理地推进用能权确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能源消费报告和审核技术要求,严格履约机制,不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实现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节能降耗。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并重,产业发展与资源节约并重,以制度创新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机制体制,推进企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实现绿色发展。
 
市场主导,政府培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深入挖掘全社会节能潜力,引导企业转变观念,自觉落实节能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培育和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严格履约机制。
 
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确定试点行业范围,先行纳入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强度高的行业,并从实际出发,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不断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对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制定科学的用能权确权方法,规范核算、报告和审核技术要求。既要有利于鼓励先进,推进结构调整,推动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过多增加现有企业负担。市场建设过程公开、透明,构建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机制和市场环境,倒逼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基本建立我省能源消费量报告、监测和审核、用能权指标管理、分配和交易等制度体系,初步完成用能权交易试点的顶层设计工作。
 
2018年,进一步健全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启动用能权交易市场,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2019年,建成适应省情、要素明晰、制度健全、交易规范、监管严格、运行良好的用能权交易市场。
 
2020年,开展试点评估,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实施步骤
 
(一)明确试点范围
 
2017年,先行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火力发电(燃煤和燃气,不含自备电厂)和水泥制造(包括粉磨站)两个行业的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实现我省由节能量交易向用能权交易的过渡。2018年起,加快将有色、石化、化工、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用能行业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统计局,省节能监察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确认历史数据
 
开展用能单位历史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并对数据进行审核,为用能权指标分配和清缴提供数据支撑。
 
1.建立报送系统。建立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平台,完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在线监测系统,推进能源消费量数据的电子化管理,支撑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告和审核工作。
 
2.组织数据报送。指导用能单位做好能源消费量数据监测、计量和统计,明确能源消费量核算要求,组织编制报送能源消费报告,确保能源消费量数据真实可靠。
 
3.开展数据审核。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进行第三方审核,明确审核流程和要求,确保审核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利用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能源消费量数据的验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统计局、质监局、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省节能监察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核定用能指标
 
1.设定指标总量。根据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等因素,统筹设定我省年度用能权指标总量。
 
2.进行指标核定。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内不同用能单位的用能特点,对指标分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既有产能,依据用能单位历史能源消费量数据,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核定用能权指标;对于新增产能(项目),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核定用能权指标。用能权指标先期以免费为主,适时引入有偿指标。
 
3.指标注册登记。建立与我省用能权交易系统相链接的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和发放各用能单位用能权指标,并对指标的持有、转让、注销和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搭建交易平台
 
1.明确交易主体。交易主体以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的用能单位及自愿参与用能权交易试点的用能单位为主。
 
2.确定交易产品。市场启动初期以用能权指标现货交易为主,依法依规逐步引入其他相关产品交易。
 
3.建立交易系统。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用能权指标交易系统,提供交易账户管理、用能权指标划转等交易服务,并与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系统实现数据链接。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节能监察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五)规范交易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解决等事项。交易程序包括五个主要环节:
 
1.开立交易账户。交易参与方向交易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等开户材料,并签订开户协议,开立用能权交易账户。
 
2.开立结算银行账户。交易参与方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绑定结算账户与用能权交易账户的资金划转关系。
 
3.资金划转。交易参与方通过银行或交易机构发起资金划转操作,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交易机构用能权交易账户。
 
4.指标交易。交易参与方通过交易机构用能权交易系统买入(卖出)用能权指标。
 
5.结算(清算交收)。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根据当日的交易情况办理交易参与方的资金结算,完成与交易有关的款项收付;省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当日的交易情况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变更用能权指标权属。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省节能监察中心
 
(六)实行指标清缴
 
用能单位根据经审核确认的上年度能源消费量,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足额提交用能权指标,完成清缴义务。未按时完成清缴义务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清缴义务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监管办法,严格履约办法,维护用能权交易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委,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节能监察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省经信委主任为召集人,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法制办、金融办、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节能监察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全省用能权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经信委承担。省经信委作为全省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配套细则,对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省、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目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用能权交易市场顺利启动和平稳运行。
 
设立福建省用能权交易专家委员会,邀请省内外用能权交易等相关领域专家任成员,为市场建设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省节能监察中心作为用能权交易技术支撑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协助落实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发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作用,组织开展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和审核,承担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和能力建设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编办、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节能监察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制度建设
 
省经信委牵头研究起草《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适时提出立法立项申请,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作为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章依据,确定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框架,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的市场参与主体的强制约束力,依法依规建设和管理用能权交易市场。
 
省经信委、统计局、质监局牵头制定《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办法》和配套指南,明确能源消费监测、计量、报告的范围、方法、流程和操作规范,完善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查。
 
省经信委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审核机构的遴选办法,向社会公布审核机构名单并对审核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牵头制定《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指南》,明确审核流程和要求,规范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行为。
 
省经信委牵头制定《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明确用能权指标的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法,规范指标管理流程。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经信委牵头制定《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规则》,明确交易规则及流程,完善交易争议解决机制和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省经信委、财政厅牵头制定《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避免用能权指标供需严重失衡,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内容、评价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在试点工作中,要循序渐进,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漏洞,要及时纠正,不断调适制度,逐步完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法制办,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三)加大资金投入
 
从现有节能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能源消费量审核、市场支撑平台建设、能源消费数据在线监测、市场调节以及用能权交易体制机制课题研究等工作。各设区市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用能权交易工作顺利实施。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参与用能权交易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用能权交易和管理的相关基础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强化能源计量统计工作,提高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完善能耗在线监测指标体系,规范能源统计台账,推进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用能权交易市场的专题培训,提高用能单位的数据监测核算和管理能力、第三方审核机构业务能力、交易机构的运行管理能力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统计局、质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健全市场功能
 
引导咨询机构、技术服务机构、金融投资机构进入用能权交易市场,开展基于用能权交易的服务创新,提高市场专业服务水平和活跃度,完善节能项目通过用能权交易市场实现收益的途径。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工商局、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六)完善市场监管
 
加强各级节能监察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对用能单位、审核机构、交易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银行、工商和法院等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用能权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地税局、工商局、财政厅、金融办、质监局、统计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节能监察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院
 
(七)加强宣传引导
 
增强公开意识,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两微一端”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用能权交易的相关政策、原理和规则等,提高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用能单位的激励和动员,引导用能单位等市场主体积极控制能源消费量,参与用能权交易。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经信委
 
名词解释:
 
1.用能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纳入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独立法人。
 
2.能源消费量:是指用能单位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
 
3.用能权指标:是省人民政府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用能单位指定时期内的能源消费额度,是用能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用能权指标相当于1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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