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黑龙江省省城镇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北方清洁供暖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6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相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推进城镇清洁供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和减少城镇大气污染为导向,大力推进城镇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利用,消纳富余电力,进一步改善城镇冬季空气质量,加快推进城镇清洁供暖工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科学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将清洁供暖作为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各环节的规划内容,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资源能源、基础设施等条件,坚持能源安全保障与清洁发展并重,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供暖工作,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进一步发展集中供暖超低排放,形成清洁、高效、多元化的供暖新格局。
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经济性好、节能减排效益佳的清洁供暖项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清洁能源供暖。
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各地要加强对清洁供暖工作的引导和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支持政策。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清洁供暖设施。支持清洁供暖运营企业在新建建筑开展供暖运营。
(三)总体目标
各地通过推进清洁供暖,提高燃煤清洁热源、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暖占比,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城市城区,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燃气、电力、可再生能源等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要包含清洁供暖专项内容,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措施,选择适合当地的清洁供暖技术路线,合理规划热源、管网布局,配置基础热源和调峰热源,建立供暖设施建设项目库。优化区域集中供暖,推动建立“一网多源”供暖格局,加强供热区域内多热源互联互通、环网联网运行,提高供热可靠性、稳定性。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建设清洁供暖项目,有序推进项目落地。
(二)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改造。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燃煤热源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提高燃煤热源清洁化比例。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当尽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采取第三方提供改造、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但具备替代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因地制宜采用工业余热、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热源替代,或并入已实现清洁化的城市集中供暖管网。城市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全面取消散煤取暖,采用清洁化热源供暖。
(三)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和电供暖。以哈尔滨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其他地区也应结合当地条件发展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避免重复建设。在气源落实的区域,选择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燃气锅炉等多种方式,推进天然气供暖。在电力充足的区域,优先发展用户电热膜、发热电缆等终端电供暖方式;对新建民用建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既有学校、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优先发展用户电热膜、发热电缆等终端电供暖和电蓄热供暖方式;同时,各地要综合运用热泵、终端电供暖、高效电锅炉、电蓄热等电能替代技术和方式推进电供暖,积极发展电供暖与蓄热相结合供暖模式。
(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建设,并将可再生能源供暖纳入城乡能源规划一并实施推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的多源互补和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利用体系。加快推进清洁化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供热中的占比。
(五)有效利用工业等余热资源。充分挖掘和利用工业、生活污水等余热资源,建设高效采集、输送、利用的供暖体系。健全工业余热资源供暖运营体制机制,并协调配置清洁化备用热源和调峰热源,实现联网运行、多源互补,保障供暖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六)加快供暖老旧管网设施改造。各地要建立老旧管网运行状况检测评估机制,及时摸底排查,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加快改造严重漏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和热力站设施,降低供暖输配损耗。
(七)大力提高热用户端能效。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率先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执行供热计量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供热计量设施建设、使用、收费等工作,促进热用户端节能降耗。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优先改造采取清洁供暖方式的既有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地)、县(市)政府是推进本地区清洁供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供暖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政策措施等,确保完成任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环境保护、能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出台推进城镇清洁供暖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清洁供暖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全面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利用适宜的市场化模式建设运营清洁供暖项目,保障合理的投资回报。电能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能清洁供暖项目参与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竞争,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用电价格。对采用电供暖等清洁供暖的项目,在有关住宅性能评定时给予优先推荐。通过低息贷款、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方式加大对清洁供暖工程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对燃煤锅炉严格环保和能效达标准入,加大对燃煤锅炉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鼓励清洁供暖的推广。支持燃气、电等清洁供暖企业申报国家和我省的相关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对新增清洁供暖项目,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引导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介,报道清洁供暖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普及清洁能源供暖常识,宣传清洁供暖环保、便利优点和节能减排成效,广泛引导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对清洁供暖工作的认识,大力营造群众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市(地)、县(市)城镇清洁供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